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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7〕3号),推进我省试点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国家试点基础上实现国贫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贫县(区)全覆盖,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天数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区)按照政策承担,其中,13个国家试点县(区)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8个地方试点县(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省级与县(区)按照4:6分担,中央财政将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奖补。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试点市、县(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试点县(区)应将分担的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并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试点县(区)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试点县(区)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

(八)试点县(区)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实行食堂供餐方式的学校,在学校就餐学生享受膳食补助资金,不在学校就餐学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以现金或其它实物方式发放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实行企业供餐形式的学校,受益学生应全覆盖。

(九)试点县(区)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努力营造实施营养改善的良好舆论氛围。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知晓这项惠民政策,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全省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区)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试点学校负责具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区)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具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方试点县区比照省里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对试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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